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和规范校际合作交流工作,根据《关于推进全区校际合作交流工作的意见》(常新社人[2008]7号)精神,现就做好第三轮区内校际合作交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以全面提升我区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坚持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两年的合作交流,使双方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特色发展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推进全区学校优质均衡发展。
二、结对学校
本轮合作交流在第一、二两轮的基础上,考虑到常做常新等原因,变动结对学校,具体结对学校名单见附件一。
三、合作交流内容
1、行政交流
(1)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学校管理方面的交流研讨活动,活动由合作双方轮流组织。
(2)学习学校每学期安排校长或副校长到结对学校挂职学习,每次挂职时间不少于一周,在一个结对周期中校级领导均需有一次挂职学习经历。
(3)指导学校每学期安排1名校级领导或中层干部到结对学校协助工作,每次协助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周,帮助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传授管理经验。
2、教师交流
(1)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活动由合作双方轮流组织。要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作用,要积极利用网络平台共享校本研修资源。
(2)学习学校每学期派出45周岁以下的4名教师到结对学校学习,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周,在一个结对周期中,教师均需上一次交流研究课。
(3)指导学校每学期安排45周岁以下4名教师到结对学校指导,有专业称号的教师要先参加指导活动,每次指导时间不少于一周,在一周时间内均需要上一次示范课或作一次培训讲座。为提高效率,可以会同学习学校开展同课异构教学研究活动。
四、组织实施
1、签订协议书。结对学校签订《新北区区内校际合作交流协议书》(样式见附件2)。第三轮合作交流协议书于7月30日前交局组织人事处。
2、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协议内容,制订详细工作方案(样式见附件3)。工作方案以学年度为单位,2014年—2015学年度工作方案于8月20日前交局组织人事处。
3、确定交流教师。各校开学以后,根据交流计划排定交流教师,交流教师名单(样式见附件4)于9月20日前交局组织人事处。
五、有关事项
1、各校应从全区教育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合作交流实效。
2、各校在完成局规定的合作交流内容的基础上,可根据校情,积极创新合作交流内容和方式,做到规定动作不打折,创新动作显特色。
3、局将开展全区校际合作交流工作研讨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合作交流学校、参与合作交流教师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合作交流周期结束,对合作交流开展工作突出的学校和教师进行表彰。
六、其他
积极鼓励其他学校在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交流关系,合作内容和方式可参照本通知,具体工作由双方自行组织实施。
附件:1.新北区第三轮区内校际合作交流结对学校名单
2.新北区第三轮区内校际合作交流协议书
3.新北区第三轮区内校际合作交流工作方案
4.新北区第三轮区内校际合作交流工作交流教师名单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4年6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