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应急预案体系 1.6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1.6.1 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6.2 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6.3 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6.4 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及主要职责 2.3 应急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2.4 专业应急队伍及主要职责 2.5 现场应急指挥部 三、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行动 3.2 监测与预警 四、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地质灾害速报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终止 五、善后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六、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应急资金保障 6.3 应急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宣传培训 6.6 应急演练 6.7 监督检查 七、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管理 7.3 名词术语解释 7.4 实施时间 7.5 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结构图 7.6 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工作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领导下,实行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部门负责。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快速应对。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准确、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对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报技术的开发和研究,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等组成。 1.6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1.6.1 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1.6.2 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6.3 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6.4 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组织指挥体系 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专家组、专业应急队伍、现场应急指挥部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区应急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区国土分局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以及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当出现地质灾害险(灾)情时,根据国土分局建议,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国土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党政办、宣统部、经发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城建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局、安监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区内地质灾害险(灾)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督促、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完成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任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协调解决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2.1.2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宣统部:牵头会同党政办、国土分局等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的信息发布;指导应急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经发局: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生产、采购、调运等;负责救灾和应急防治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损毁工程修复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发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人力社保局:负责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情统计资料;协助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生活救助、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应急救灾款物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财政局:负责区级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与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城建局: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排水、燃气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抢修因灾受损的供排水、燃气等公共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负责应急救援所需工程机械设备的征集和调度;指导、监督城乡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督促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区危房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负责全区人防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视情利用人防工程为受灾群众提供安置场所,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做好人员应急疏散工作。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并做好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工作。 社会事业局:负责督促各类学校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范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在灾害发生后,做好在校师生、幼儿园幼儿和教师安全管理和疏散避险;协助当地政府及时修复损毁校舍,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督促医院等医疗场所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转运救治等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做好灾区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负责指导救灾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的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农业局: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组织抢修受损坏的水利设施,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与通报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指导、监督水利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 安监局:负责监督工矿商贸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生产,督促工矿商贸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地质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国土分局: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防治方案;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险(灾)情实时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根据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险(灾)情;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勘察、监测和防治,指导、协助灾区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民警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参加抢险救灾行动;负责在情况危急时协助或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打击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犯罪分子;应急期间,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加强交通疏导,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抢救被埋人员。 运管所:负责全区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制定公路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抢险,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畅通,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运输保障;指导、监督交通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全区内河航道沿线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制定内河通航水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其他有关部门:供电部门负责做好本企业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灾区的电力保障和安全用电工作,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供电设施。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部门负责做好本企业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紧急情况下,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2.1.3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参照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并根据上级要求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主要职责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国土分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国土分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贯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协调成员单位和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间的应急工作;负责编制、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地质灾害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负责组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调查与评估,为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负责有关信息的报送、发布工作;承办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务、文件起草与办理、应急值守等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对新北区中长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地质灾害处置技术应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灾害损失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指导、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治理等工作。 2.4 专业应急队伍及主要职责 区国土分局以驻常地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为骨干成立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 主要职责: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处置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监测;险情灾情统计、评估、趋势会商及信息报送;应急调查与处置、应急演练、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技术指导;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宣传与培训等工作;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工程监管等工作。 2.5 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与事发地镇(街道)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总指挥确定。现场指挥由区国土分局局长或分管局长担任。现场指挥场所及相关保障工作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提供。发生中型(含)以上地质灾害,可根据需要,将现场指挥权移交市、省和国家有关部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调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疏散警戒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城建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局、安监局、国土分局、新北运管所、消防大队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组成。负责调集公安、消防等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携带搜索、营救等救援工具装备,赶赴灾害现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负责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突发地质灾害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调查监测组:由区国土分局牵头,人力社保局、城建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局、安监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组成。负责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调查、核实、统计险情和灾情;开展险情和灾情的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划定危险区域,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 医疗救护组:由区社会事业局、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区里派出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急救队伍,调集医疗、防疫药品和器械,开展受伤人员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疏散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人力社保局、城建局、新北运管所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组成。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现场安全警戒线,组织疏散、转移受灾群众;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的安全保卫,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必要时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后勤保障组:由区经发局牵头,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城建局、农业局、新北运管所和事发地镇(街道)等组成。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电力保障、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区应急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络。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统部牵头,国土分局、事发地镇(街道)等组成。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统一实施或指导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行动 3.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每年年初,区国土分局要会同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1.2 建立地质灾害巡查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隐患。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察,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导与巡查,对难以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和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1.3 落实避险措施 镇(街道)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会(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3.1.4 建立应急值守制度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险(灾)情等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3.1.5 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规划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展各类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 3.2 监测与预警 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体系。 3.2.1 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社区(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 3.2.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 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强到弱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Ⅰ级(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Ⅱ级(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Ⅲ级(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Ⅳ级(蓝色)预警: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 3.2.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及影响范围等。 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区国土分局组织制作,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签发,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同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不向公众发布。 3.2.4 预警响应 发出或收到预警信息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自动启动相应预警响应,进入预警状态,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1)蓝色预警响应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区域内的镇(街道)和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区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随时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质灾害的发展情况,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区域内的镇(街道)和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应急值班人员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区专业应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等先期处置措施;必要时,关闭旅游景点,及时组织预警区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域。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应急值守人员收集6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预警区域内镇(街道)负责同志参加应急值守或带班;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区专业应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应急值守人员收集1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区专业应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24小时做好应急出发准备;预警区域内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组织区域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3.2.5 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险(灾)情应急响应。 四、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地质灾害速报 4.1.1 速报时限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应立即向区国土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1小时报告:中型(Ⅲ级)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后,区国土分局应立即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小时报告: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后,区国土分局必须在6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1.2 速报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威胁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等情况。 4.2 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根据灾(险)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尽快判明灾害性质、范围和危害程度,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按照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迅速调度力量,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相应的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疏散。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 4.3 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区人民政府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级或地质灾害险(灾)情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出现特大型(I级)、大型(II级)地质灾(险)情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启动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出现中型(Ⅲ级)地质灾(险)情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出现小型(Ⅳ级)地质灾(险)情时,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3.1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开展如下工作: (1)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报告险(灾)情发展、变化与处置及人员财产伤亡损失等情况; (2)派出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赶赴现场与事发地镇(街道)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区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抢险救援力量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险(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指挥、督导本区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抢险救援力量和灾害发生地镇(街道),按要求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视情况请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应急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4 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按照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会同宣传部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并有效引导舆情。 4.5 应急终止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受伤、被困人员已被解救并得到救治和妥善安置,无次生灾害发生,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按程序决定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五、善后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镇(街道)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1)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开展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于应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应急过程评价。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专家组开展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过程评价。对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六、应急保障 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作用,依靠民兵预备役、公安等组成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与群众转移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要组建专业应急队伍,配备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业务的专职人员,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能力。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镇(街道)应加强基层群众群测群防组织和公众应急能力建设。 6.2 应急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由区级财政按规定安排。 6.3 应急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 技术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及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 6.5 宣传培训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广场宣传、发放手册等多种形式,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提高公众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识别、预防、控制和治理知识;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灾情、险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常识等。 6.6 应急演练 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 6.7监督检查 区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检查,建立应急资源调查统计制度,实现动态更新管理,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 七、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问责。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2 预案管理 区国土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地质灾害变化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3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自然的变异和人为的作用都可能导致地质环境或地质体发生变化,当这种变化达到一定程度,其产生的后果便给人类和社会造成危害,称为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如果上述作用与变化对人类工程、经济等活动不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则不管其规模再大,即可视为自然地质作用。 滑坡:指构成斜坡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失稳、沿着坡体内部的一个(或几个)软弱面(带)发生剪切而产生的整体性下滑现象。俗称“走山”、“垮山”、“地滑”、“土溜”等。 崩塌:崩塌(崩落、垮塌或塌方)是指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产生在土体中者称土崩,产生在岩体中者称岩崩。规模巨大、涉及到山体者称山崩。大小不等、零乱无序的岩块(土块)呈锥状堆积在坡脚的堆积物,称崩积物,也可称为岩堆或倒石堆。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当这种现象发生在有人类活动的地区时,便可能成为一种地质灾害。 地裂缝:地裂缝是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的裂缝的一种地质现象,当这种现象发生在有人类活动的地区时,便可成为一种地质灾害。 地面沉降:地层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地层压密变形或下沉,从而引起区域性的地面标高下降。包括:(1)自然因素引起的如新构造运动引起的地面沉降;海平面上升导致地面的相对下降(沿海);土层的天然固结(次固结土在自重压密下的固结作用)。(2)人为因素引起的如抽汲地下气、液体引起的地面沉降,抽取地下水而引起的地面沉降,是地面沉降现象中发育最普通、危害性最严重的一类;大面积地面堆载引起的地面沉降;大范围密集建筑群天然地基或桩基持力层大面积整体性沉降——工程性地面沉降。本预案中的地面沉降地质灾害主要指由于常年抽汲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而造成的地面沉降。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实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5 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结构图
7.6 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