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有关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门诊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常卫药事﹝2016﹞111号)文件要求,我局对辖区内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进行核准,通过审核的单位要对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常州市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基本标准(试行)》(常卫医﹝2012﹞244号)规范开展此项工作,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一旦发生人员变化,应及时申报,停止相关诊疗活动。未被确认的单位一律不准开展相关诊疗活动,如违规开展,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新北区核准具备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资格的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名单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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