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各部门、国有公司:
现将《物业维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22日
物业维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物业维修项目审计的程序和行为,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政府资金高效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10万元以下(不含)物业维修各类项目。
第三条 监察审计室负责组织、协调物业维修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牵头单位负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五条 中介机构负责依据监察审计室的委托实施审计。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六条 合同(协议)管理工作。
(一)物业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协议)中须明确结算条款。
(二)物业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协议)中不得约定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或包干价。紧急突发处置、高空危险作业等特殊情况、特种行业的人工费用,可在向第三方审计公司询价后与施工单位约定协议价,并记录于相关会议纪要。
第七条 变更签证管理工作。
(一)物业维修项目应按照概预算控制造价,物业维修项目涉及增项和隐蔽工程的需要提供签证资料。
(二)签证单应统一格式。牵头单位的签字栏须注明工程量是否属实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各方签字人员对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审计要求
第八条 结算资料送审要求。
(一)牵头单位应按照附件3送审流程图要求,在物业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资料的送审,杜绝积压。
(二)送审资料依序装订并一次性提交。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整改报送,未能按时整改则退回全部资料。经审计查证后补充报送的结算资料,牵头单位负责人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监察审计室统一受理补入。
(三)牵头单位应严格控制预算,加强成本控制,严防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结算送审价超过合同(协议)价15%且总额超过2万元的,牵头单位须依据相关规定提供补充合同(协议)。
第九条 中介机构收齐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单,审计过程中若出现意见分歧情况,原则上由牵头单位负责协商处理解决。
第十条 牵头单位依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的审定价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牵头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安排专人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由于牵头单位导致签证延迟、送审超时,监察审计室查实后出具《审计整改意见书》,街道有关部门依据相应文件规定,分别对牵头单位和物业维修项目现场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物业维修项目审计服务费原则上以审定价为基数,依据收费标准直接结算。
第十四条 园区内零星维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附件:1.物业维修项目送审资料清单
2.签证单格式
3.送审流程图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