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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及办理税务登记有自有房屋经营,有租赁个人房屋经营,也有租赁单位或者集体房屋经营。在对自有房屋经营的,按照税收征管法依法征收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0.084%征收,土地使用税按照使用土地面积4元每平方米按年征收。相对个人租赁单位或者集体的房屋经营时候,因为单位或者集体在收取租金时候会开具发票给承租人,所以在源头上租金取得一方已经按规定纳税。但是对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租赁经营所产生的租金税,难以得到有效的管理。原则,房屋租金税应由出租人承担,但是对出租人没有制约办法,只能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还没有成效,难以管理。但不能不管,所以原征收模式有两种,让经营者自己选择以下方案两种之一,一是由承租房屋经营者承担,在新办登记时,按照房屋租金的一定税率征收,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是在租赁经营者不愿意承担的时候,会要求承租人提供租金发票,督促出租人履行纳税义务。以上两种方案的实施,收效明显。为进一步规范房土两税的收缴,特别是对房屋租赁经营的税收加强管理,特制定以下措施:
1、在新办税务登记的时候,租房经营的必须提供房屋租金发票,这样在源头上就控制了征管漏洞,税收的承担由经营者承租人与出租人自己协商。
2、新办登记时能收缴当年度的租金税,但是长远不能控制,为此必须要建立租房经营者台账登记,便于次年的征收。
以上措施虽能有效规范租房经营租金税的征收,但是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实际问题,相关解决办法:
1、承租者和出租者之间为规避税收,存在隐瞒真实的租赁信息,即少写实际金额或者不写租金,无偿提供使用。对此,对于隐瞒事实租赁金额的,我们只能宣传解释说明,耐心说服教育,但是没有效果的,没有后续制度制约。但是对于提供无偿使用证明的,我们可以按照自有房屋征收。
2、为了领取执照,对于那些既没事实经营场所,虽然是真的不存在真实租赁关系的,但是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仅仅是为了占税收优惠政策空子想谋取私利的,那些坚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