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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企业名称,常州思泰商贸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14年9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20407000269666;住所,常州市新北区府琛花园1幢5号;法定代表人,林建军。
2021年1月25日,陈忠志向我局反映, 当事人在2014年9月19日申办公司设立登记时,使陈忠志成为常州思泰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常州思泰商贸有限公司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林建军,但目前陈忠志仍为该公司股东之一,陈忠志对你企业办理上述登记不知情,称上述登记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向我局提出撤销其在常州思泰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身份及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本局予以受理、公示,并协同区市场监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新北区税务局进行调查。依据调查情况,认为上述冒用陈忠志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冒名登记成立,于2021年4月16日形成《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拟撤销公司相关登记(备案)事项的告知书》(常新行审撤告字〔2021〕3号),并通过邮寄、上门张贴、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迄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中“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上述登记中陈忠志的股东身份及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或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