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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申请人林德气体(常州)有限公司因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同一时间代理其他案件出庭参加诉讼,不能准时参加本次听证,该单位于2021年6月8日提交听证会延期申请,经我局审查,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经我局审查,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同意林德气体(常州)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听证会时间调整为2021年6月21日9时30分,地点以及其他听证事项不变。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