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无障碍浏览
智能问答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登录个人中心
首 页
新
视界
新
公开
新
服务
新
互动
新
数据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视界
>
公告公示
>
部门公告
> 内容
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2021.9.10)
发布日期:2021-09-10 来源:卫健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序号
被处罚单位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日期
1
常州曙光医疗美容医院
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之毒性药品查对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
2021-09-08
2
来庆民
于2021年7月16日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
2021-09-09
3
常州安奈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于2021年5月11日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
2021-09-08
4
林德锋
于2021年5月11日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2021-09-08
5
宋梦雨
于2021年5月11日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不予行政处罚
2021-09-08
6
常州市黄山宾馆有限公司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2021-09-10
7
新北区三井迪加商务酒店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2021-09-10
8
常州市雷克泰酒店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2021-09-10
9
新北区新桥金盛宾馆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2021-09-10
10
常州赤道健身服务中心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2021-09-09
11
常州新北区圩塘民港旅馆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2021-09-09
12
新北区薛家香香化妆品店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新北区薛家镇黄河西路262-20号擅自开展美容经营活动、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
警告,并处罚款11000元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