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视界 > 公告公示 > 部门公告 > 内容
永安信金象(常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你企业在2015年10月27日申办企业设立登记时,将姚晓蓉登记为有限合伙人。2021年7月14日,我局收到姚晓蓉书面反映,其本人对你企业办理上述设立登记不知情,称该登记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向我局提出撤销因冒用其身份信息所取得有限合伙人身份的相关登记的申请。
经我局调查,同时结合函询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情况,永安信金象(常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均由永安信金马(常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永安信金牛(常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参与实际投资的合伙人组成。姚晓蓉以永安信金牛(常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的身份开展了实际投资活动,姚晓蓉对永安信金象(常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设立登记情况应当知晓,冒名登记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中“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等相关规定,拟不予撤销你企业2015年10月27日的相关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拟不予撤销上述相关登记有异议,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异议方式包括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要求,或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依规作出不予撤销相关登记的决定。
联系电话:0519-85127629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