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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企业名称,常州紫川贸易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14年5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20407000253830;住所,常州市新北区府琛商务广场1幢丙单元410室;法定代表人,朱萍。
2021年8月13日,朱萍向我局反映,当事人在2014年5月20日申办公司设立登记时,使朱萍成为常州紫川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11日,常州紫川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住所。朱萍对你企业办理上述登记不知情,称上述登记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向我局提出撤销其在常州紫川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身份及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本局予以受理、公示,并协同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依据调查情况,认为上述冒用朱萍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冒名登记成立,于2021年10月18日形成《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拟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告知书》(常新行审撤告字〔2021〕8号),并通过邮寄、上门张贴、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迄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中“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核准常州紫川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