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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企业名称,永安信金牛(常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日期,2014年6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302172406K;住所,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E座101-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蔡根良)。
2021年7月14日,我局收到姚晓蓉书面反映,当事人在2014年6月12日申办企业设立登记时,使姚晓蓉成为永安信金牛(常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姚晓蓉对当事人办理上述登记不知情,称上述登记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向我局提出撤销其在永安信金牛(常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身份。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本局予以受理、公示,并协同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依据调查情况,认为姚晓蓉对此次登记情况应当知晓,姚晓蓉事后以企业合伙人的身份开展投资活动并从中取得收益的基本事实清楚,冒名登记不成立,于2021年9月22日形成《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拟不予撤销企业相关登记的告知书》(常新行审撤告字〔2021〕4号),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及姚晓蓉,姚晓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2021年10月29日我局依法组织了听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 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中“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撤销上述登记中姚晓蓉的有限合伙人身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