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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企业名称,永安信金象(常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日期,2015年10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MAFQ85X;住所,常州市新北区科二路高新科技园3号楼E座101-5;执行事务合伙人,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蔡根良)。
2021年7月14日,我局收到姚晓蓉书面反映,当事人在2015年10月27日申办企业设立登记时,使姚晓蓉成为永安信金象(常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姚晓蓉对当事人办理上述登记不知情,称上述登记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向我局提出撤销其在永安信金象(常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身份。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本局予以受理、公示,并协同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依据调查情况,认为姚晓蓉对此次登记情况应当知晓,冒名登记不成立,于2021年9月22日形成《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拟不予撤销企业相关登记的告知书》(常新行审撤告字〔2021〕5号),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及姚晓蓉,姚晓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
2021年10月29日我局依法组织了听证。查明:永安信金象(常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中姚晓蓉的签名不是本人笔迹。并且调查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姚晓蓉向永安信金象(常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提供了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通讯地址、银行账户等信息。企业成立后也没有证据表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经营情况告知给姚晓蓉,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姚晓蓉参与了企业的经营活动。姚晓蓉对此次登记情况不知晓,冒名登记成立。
2021年11月4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中“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的规定,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新北区税务局、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常州市新北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寄送了《意见征询函》,告知上述单位(部门)永安信金象(常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属实,我局拟撤销姚晓蓉在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身份,请上述单位(部门)按期向我局反馈意见,截至2021年11月18日,上述单位(部门)均未提出反对意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中“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上述登记中姚晓蓉的有限合伙人身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