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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范围:全区小麦、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范围。
二、补贴对象:补助对象原则上为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凭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协议),确实从事稻麦种植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认定为实际种植户。
三、补贴标准:省级为10元/亩/季,区级按照《新北区区级农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新农〔2018〕170号)要求执行10元/亩/季,合计补贴20元/亩/季,全年共补贴两季,同一作业地块同一季节不得重复补助。
四、执行时间:按照“麦秸秆还田为主、适度推广稻秸秆还田”的总体要求,省级作业补助主要集中在夏季执行,秋季重点推广深翻等秸秆还田新技术。夏季补助资金兑付截止时间为9月15日,秋季补助资金兑付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31日。
五、操作流程
1、镇根据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各村委会(居委会)将《XXXX年新北区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附件2)等材料宣传告知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
2、补助对象按制定的作业标准进行还田作业后,村(居)委进行实地核实。小组组长、村(居)会计、村(居)主任及村(居)支部书记及补助对象在《XXXX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
3、村(居)委会将《XXXX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表》提交镇(街道)农机部门审核汇总。重点审核作业补助面积50亩及以上的实际种植户,其承包合同需由相关镇核实确认,无法核实的,由所在村(社区)实地核实,并盖章确认。
4、审核汇总后,镇政府组织村级公示7天。
5、镇(街道)、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镇(街道)农机部门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第三方核查,核查结束后由第三方机构提交核查报告和核定面积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第三方核查报告,并反馈至各镇(街道)政府汇总盖章确认后拟订《XXXX年秸秆机械化还田情况镇补贴清册》。
6、区农业农村局将公示材料、第三方核查报告以及补贴清册等材料报区财政局会商、复核、汇总,双方确定分配补贴金额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补贴资金不得突破专项资金总盘子。省、区两级秸秆还田补贴同步下达,由区财政局统一代各镇(街道)发放,直接发放至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全部通过一折通直接兑付,补助对象为农机服务组织的直接支付其对公账户。发放清单应当由区、镇(街道)两级农机、财政部门会签,并确保及时拨付。
8、资金下达后,区农业农村组织对政策落实、操作程序、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到位率、准确率和合作社资金下拨情况,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开展项目管理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