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局办: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办事处
2022年7月4日
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严控“三公”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办法是指为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实现财政管理目标,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控制程序和方法,对财政风险进行有效识别、控制和监督的有效机制。
第三条街道财务管理办法由预算编制管理、预算执行管理、预算监督管理和日常业务管理四个部分组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区的所有财务管理活动,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管理
第五条按照上级部门年度预算文件精神,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制定符合街道实际的预算编制方案,经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后发文实施。
第六条根据街道年度预算编制文件的要求,各预算单位以收支平衡、厉行节约、预算约束和强化绩效为原则,保障其管理职责、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求为目标编制年度预算,经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汇总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方可实施下达。
第七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支出项目不予调整,除国家、省、市、区出台政策性增支项目和突发性重大事项必须增支可追加或调剂,需填报《预算追加审批单》(附件1)或《预算调剂审批单》(附件2),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追加或调剂。
第八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在上报单位年度预算时,一并上报。
第三章预算执行管理
第九条预算收入。按照上级部门的收费标准和要求,及时组织和解缴收入,并自觉接受财政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预算支出。按照上级部门和街道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编制预算,经党工委集体决策审批后有序安排预算支出,经费列支的审批程序详见附件4。
(一)人员经费,单位用于职工个人方面的费用开支,主要包括工资、津贴、奖金、五险一金及其他各项补助等支出,具体列支要求如下:
1.人员工资必须经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执行;
2.各类工作补贴必须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并提供相关补贴依据;
3.奖金发放必须按照上级或街道党工委的文件批复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用经费,是单位用于日常办公、业务活动方面的经常性开支,主要包括“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办公费等日常公用支出,相关列支要求如下:
1.培训费严格参照区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常新财行〔2017〕61号文件。
2.差旅费严格参照市、区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常财行〔2014〕6号文件和常新财行〔2017〕50号文件,出差审批单详见附件3。
3.会议费严格参照区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常新财行〔2017〕51号文件。
4.公务(商务)活动需要接待的统一按照街道制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龙街办发〔2019〕17号。
5.公务用车费严格按照街道的有关文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龙街办发〔2017〕17号文件。
6.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支出归集混乱和铺张浪费。
(三)专项经费,是街道本级预算或上级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社会保障、鼓励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支出,具体列支要求如下:
1.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原则,不准擅自拆借、挪用和挤占。
2.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年初预算制定经费的使用方案并报请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3.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凡涉及“三重一大”资金使用的应当经“三重一大”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费用列支必须提供准确、有效、真实的原始凭证依据,不得报销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票据、发票单位名称不全的税务发票。具体标准如下:
(一)发票上单位名称、采购商品(服务)数量、金额、明细及印章等要素必须齐全。因销售方不具备开具商品(服务)采购明细的开票功能的,则必须由销售方提供合法的采购商品(服务)清单并加盖公章。
(二)票面信息与实际发生业务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并由经办人、证明人在票面上签字并标注详细用途。单笔费用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如维修、广告制作宣传、服务购买等需附有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的双方名称、合同金额、商品(服务)内容、签订日期和双方签章等要素必须齐全,且与合法票据信息和实际发生业务必须保持一致。
(三)为真实反映单位的实际支出,体现票据的时效性,原则上票据开具当月应及时办理结报,最长时间自开票日期起不超过三个月。
(四)费用列支前必须提供其他的能准确无误地反映业务发生内容的票据资料:
1.差旅费列支必须提供出差审批单;
2.培训费列支必须提供培训通知、人员名单和签到表;
3.会议费列支必须提供会议通知和签到表;
4.公务(商务)接待费列支必须提供用餐审批单、会议(活动)通知单(或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接待菜单;
5.公务用车费列支必须提供维修清单或用车记录表;
6.上级部门要求列支费用的通知和明细;
7.服务类采购费用需提供服务采购审批单;
8.能证明业务实际发生的其他票据资料;
第四章预算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将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预算单位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定期开展核算工作,确保做到账实、账账、账表一致。
第十四条按季开展内审工作,严格按照查审、记录、反馈、整改及归档等环节执行。
第十五条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应当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的要求,将各项财政安排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监管范围,具体要求如下:
(一)切实推进分类监管,针对项目类资金,要逐步从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全过程参与监管;针对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认真落实财政集中收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各项制度,严把监督关;针对村级集体资金,要进一步加大“三资三化”督查力度,建立资金监管工作机制。
(二)完善抽查巡查机制。加强巡查抽查,切实扩大检查的覆盖面,尤其关注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并将巡查意见作为财政报账或支付款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日常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清查等工作。遵循“科学配置、盘活存量、规范处置和保值增值”原则,必须严格按照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各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督,落实责任,建立定期对账工作机制,对各类往来款项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预收、预付、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缴,避免长期挂账。
第十八条现金管理。为了切实加强现金管理,严控现金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结算,现金管理严格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1000元以上的费用开支不再使用现金支付,开具转账支票或直接网银支付到销售方银行账户(销售方无银行账户的,支付到法人银行卡上,需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银行卡号)。如有特殊情况需支付现金(打结报员卡)的,需提供付款记录截图。
第十九条 票据管理。各单位要落实财政票据的开具、保管、使用、缴销、年检等职责,实行专人管理;财政票据申领使用单位应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建立内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严禁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等,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按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要求,不断推进票据管理无纸化、电子化和便民化改革。
第二十条印鉴管理。为了规范印鉴管理,确保用印安全,实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的目的,财务印鉴管理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公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由分局局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二)财政业务专用章和领导印鉴实行分开管理,相互监督。
(三)人员岗位变动时,由分局长负责办理印鉴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资金资料归集。预算单位有大额资金收付业务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一)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档案资料非经批准不得带出档案室,摘抄、复制档案资料,要注意保密,用完后退交销毁。
(三)借阅档案应当经分局长批准,借阅前必须填写《档案利用登记簿》;借阅完毕后,借阅人应当配合档案员进行清点、核对、办理退还手续。
(四)查阅、借阅时应当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污损、圈划、涂改、折角、拆卷或撕页。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会计(结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街道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
(三)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管理;
(四)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财务监督;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资金和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五)其他应当负责财务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能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熟练掌握财务会计知识与技能,并认真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财政分局派人会同监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负责实施、修订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将纳入部门(社区)年度绩效考核中,具体考核标准以街道考核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进行诫勉谈话或作出组织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从202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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