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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资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北区实际,制定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10月27日,新北区首本《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颁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封毅、副区长陈瑛、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各镇(街道)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等参加了颁证仪式。这是宅基地工作的一次重大突破和一项重要成果,意味着长期以来的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效。许多农村群众看到这个消息后,结合自家情况,有许多问题想要深入的了解。为让大家深刻了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在针对当前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认定工作中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问: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规范认定的口径是什么?
答: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础,统筹考虑土地承包关系、福利享受、村民户籍、居住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来认定宅基地保障资格权。户内保障资格权人按“户”取得宅基地,宅基地保障户与户口簿不是同一概念。
问:宅基地资格权的主体是什么?
答:宅基地保障“户”是指由赋予宅基地资格权的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的组织单元,是作为行使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实质性主体,“户”决定的是能不能独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问:已拆迁安置人员是否具有宅基地保障资格权?
答:1.户内成员已全部拆迁安置的,安置后户内新嫁入(入赘)、新出生人员不再保障宅基地资格权。2.户内部分成员已拆迁安置的,户内已安置成员及其新嫁入(入赘)对象、新生子女均不享受宅基地保障资格权。
问:在编及离退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民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将如何认定?
答:1.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公职人员是否能够确认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问题”的答复:“通常认为国家公务员享受国家保障,并不依赖农村土地生产生活,其不应再享有基于成员身份的特殊保障。”我区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绝大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将公务员和全民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排除在外,未被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宅基地保障资格权。2.参考我市周边地区的做法,公务员和全民事业单位人员的宅基地资格权都不予保障。3.政府部门、医院、学校等单位的员额制、派遣制及其他聘用非纳编人员的宅基保障资格权不在此限制条件范围内。
问: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
答: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依法继承。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一体”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