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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2013﹞第19号)和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2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核验评价”),现通知如下:
一、核验评价对象
1. 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2. 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区设立的分公司。
二、核验评价管辖
按照属地原则,由新北区人社局牵头、各镇(街道)人社部门配合,负责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核验评价。
三、核验评价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核验评价所需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2);
(四)2022年12月份职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2022年12月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
(五)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名录;
(六)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2022年12月参保人员明细或结算表;
(七)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八)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住建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九)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附件3);
(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附件5)及相关佐证材料。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的,提交的第一项材料为《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4),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该表。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五、核验评价时间、地点
材料提交时间: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10日
材料提交地点:按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提交,具体如下:
注册地
核验地点
联系电话
工作群
孟河镇
新北区滕龙路300号孟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83550086
QQ群号:295850688
(相关材料可在群内下载)
薛家镇
新北区黄河西路268号薛家便民服务中心窗口
85956010
罗溪镇
罗溪镇为民服务中心231室
83360985
西夏墅镇
西夏墅为民服务中心214室
83438165
奔牛镇
新北区迎宾路60号奔牛镇行政审批局窗口
83210369
新桥街道
新北区华山北路77号新桥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85918062
三井街道
新北区通江中路8号三井大厦一楼便民服务中心
89605362
龙虎塘街道
新北区龙栖路1号龙虎塘便民服务中心21号窗口
88993551
春江街道
春江百馨西苑四期112幢
便民服务中心108室
81591802
魏村街道
魏村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81591654
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参加年检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23年3月31日前提交情况说明。
六、核验评价流程
核验评价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一)劳务派遣单位登录“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在通知公告栏下载相关材料。
(二)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进行申报,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线上申报请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办事大厅”(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
(三)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四)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核验要求,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核验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携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当地人社部门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注明核验日期。
(五)经审核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人社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通过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携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当地人社部门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并注明核验日期。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六)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许可机关将不予延续许可。
(七)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4)“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人社部门按规定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附件:1.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样本)
3.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4.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5.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
6.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和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