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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新卫催告〔2023〕1号
杨再权(522227********0819) :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2年10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 常新卫医罚〔2022〕10号 ),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 20000 元、加处罚款 20000 元缴至江苏银行常州新北支行账号:490200,并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款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
年 月 日 2023年4月10日
上述个人信息由于工作需要经机构同意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