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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企业名称,常州腾龙药店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14年07月0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320407000260909;住所,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腾龙苑49-55号;法定代表人,魏双福。
2023年4月26日,魏双福向我局反映,常州腾龙药店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26日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将魏双福登记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魏双福对上述设立登记不知情,称上述登记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向我局提出撤销因冒用其身份信息所取得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身份职务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局予以受理、公示,并协同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依据调查情况,认为上述冒用魏双福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冒名登记成立,于2023年7月13日形成《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拟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告知书》(常新行审撤告字〔2023〕5号),并通过邮寄、上门张贴、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迄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常州腾龙药店有限公司上述登记中魏双福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