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视界 > 公告公示 > 部门公告 > 内容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汽车灯具产品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采样时,应当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本次企业监督抽查时采用扑克牌法抽样。在生产企业抽样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企业成品库、成品堆放区抽样。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由抽样单位完成抽样后自行带回,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并对检验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任何人不得调换。
2.2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只,抽样数量为2只。本次监督抽查,因不进行破坏性检测,样品在检验过程中无损坏,本次检验的项目可以重复多次测试,不影响检验结果,采用原样复验和复检,不抽取备用样品。
样品按要求封存在检验机构,如有异议,采用原样复检。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3. 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1
汽车前照灯
灯丝灯泡前照灯
光电性能
GB4599-2007第5.3条
GB/T15766.1-2008附录C
光色和色度特性
GB4599-2007第5.2条
GB4599-2007第6条
配光性能
GB4599-2007第5.7条
汽车用气体放
电光源前照灯
GB21259-2007第5.7条
GB21259-2007第6条
GB21259-2007第5.8条
LED前照灯
GB25991-2010第5.4条
GB25991-2010第6条
GB25991-2010第5.3条
2
汽车前雾灯
GB4660-2016第5.5条
GB4660-2016第5.2条
GB4660-2016第6条
GB4660-2016第5.9条
3
汽车及挂车后雾灯
GB11554-2008第4.1.4条
光色及色度特性
GB11554-2008第4.3条
GB11554-2008第5条
GB11554-2008第4.2条
4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
GB5920-2019第5.1.3条
GB5920-2019第5.3条
GB5920-2019第6条
GB5920-2019第5.2条
5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
GB15235-2007第5.3条
GB15235-2007第5.2条
GB15235-2007第6条
GB15235-2007第5.5条
6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
GB17509-2008第6.3条
GB17509-2008第6.2条
GB17509-2008第7条
GB17509-2008第6.5条
7
汽车驻车灯
GB18409-2013第5.1.2条
GB18409-2013第5.2条
GB18409-2013第6条
GB18409-2013第5.3条
8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
GB18099-2013第5.1.2条
GB18099-2013第5.2条
GB18099-2013第6条
GB18099-2013第5.3条
9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GB 18408-2015第5.2条
GB 18408-2015第5.3条
GB 18408-2015第6条
GB 18408-2015第5.4条
10
汽车昼间驶灯
GB 23255-2019第5.3条
GB 23255-2019第5.5条
GB 23255-2019第6条
GB 23255-2019第5.6条
GB/T 30511-2014第4.2条
备注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检验依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适用于该类产品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GB4599-2007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25991-2010 《汽车用LED前照灯》
GB4660-2016 《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
GB5920-201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11554-2008 《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5235-2007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17509-2008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8099-2013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18409-2013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GB15766.1-2008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5.异议处理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受检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