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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汽车内饰件产品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采样时,应当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本次企业监督抽查时采用扑克牌法抽样。在生产企业抽样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企业成品库、成品堆放区抽样。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由抽样单位完成抽样后自行带回,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并对检验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任何人不得调换。
2.2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件,抽样数量为10件。(抽样数量和/或尺寸应能保证截取同种材质的10件标准试样(356×100)mm,其中5块标准试样用于检测,5块标准试样做备样。)在生产企业抽样样品数只要满足试样截取要求,试样封样后带回承检机构,具体截取方法和程序按GB8410-2006《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标准进行。截取样品完成后再进行拍照,留取证据。
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检验机构,如有异议,采用备样复检。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3.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1
燃烧速度
GB 8410-2006《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8410-2006 第4条
备注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检验依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适用于该类产品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5.异议处理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受检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