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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新人社察询字〔2023〕第571号
陆文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请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5日内到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 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下列第1、2、3、4、5、6项材料(复印件材料须加盖公章):
1、 身份证复印件;
2、 与贺英宇、钱苏川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3、贺英宇、钱苏川等员工在新北区污水处理项目的职工考勤资料;
4、 贺英宇、钱苏川等员工在新北区污水处理项目的工资表、职工工资支付记录;
5、你在新北区污水处理项目的欠薪情况表;
6、你与新北区污水处理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或者承包人之间的施工协议。
不按本调查询问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联系人:唐皙桐 电话:0519-88517019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10号新桥商务大楼五楼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