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函告我局你单位到期未参加校验,且在校验最后期限后20日内仍然未补办校验手续,建议注销你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局于2023年1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告知你单位相关情况,你单位至今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第五十八条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你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单.docx
2.相关法律依据.docx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