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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车用汽柴油产品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抽样方法
随机挑选正常工作的加油枪抽取,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数量为2L,1L作为检验样品,1L作为备用样品,分别使用金属容器存放。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检验机构,如有异议,采用备样复检。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3.检验依据
表1 车用汽油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辛烷值
GB17930-2016
GB/T5487-2015
2
馏程
GB/T6536-2010
3
硫含量
SH/T0689-2000
表2车用柴油检验项目
GB19147-2016
闪点
GB/T261-2021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最新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结论用语: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项目不合格时结论用语: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