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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羽绒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抽样
样品由抽样人员在受检企业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为3件(含备样1件),或满足试验最小量确定抽样数量。生产企业抽样基数不少于20件。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表1 成人羽绒服装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甲醛含量(面料、里料)
GB 18401-2010
相应产品标准
GB/T 2912.1-2009等
2
pH 值(面料、里料)
GB/T 7573-2009等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面料、里料)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等
4
耐水色牢度(面料、里料)
GB/T 5713-2013等
5
耐干摩擦色牢度(面料、里料)
GB/T 3920-2008等
6
纤维含量(面料、里料)
GB/T 29862-2013
GB/T 2910-2009
FZ/T 01057-2007等
7
耐光色牢度(面料)
GB/T14272-2021
GB/T 8427-2019等
8
绒子含量
GB/T 10288-2016等
9
鹅毛(绒)含量
10
羽绒耗氧量
11
浊度
12
钻绒值
GB/T 14272-2021等
13
蓬松度
14
充绒量
15
烷基酚(AP)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nEO)
GB/T 23322-2018等
表2 儿童羽绒服装检验项目
GB31701-2015
耐摩擦色牢度(面料、里料)
16
绳带要求
GB 31701-2015
17
残留金属针
GB/T 24121-2009
18
附件锐利性
GB/T 31702-2015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14272-2021《羽绒服装》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