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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辽河路518号高新广场1号楼5楼
受委托单位: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稽查大队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十五条。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依法行使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组织查处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
(二)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三、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1、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
2、提供与委托执法相关的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
(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1、在委托权限、限期和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4、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法律责任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受委托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