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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辽河路518号高新广场1号楼5楼
受委托单位:常州市新北区消费者协会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7号8楼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十五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对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争议进行调解。
(二)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调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受委托单位可采取现场、电话、视频等方式调解,并制作调解记录或调解书,加盖委托机关的公章确认。
(三)受委托单位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需立即报告委托机关。
三、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1、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
2、对受委托单位调解程序、文书规范性等进行监督考评;
3、协调处理调解中涉及的行政调查事项。
(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1、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原则,按委托机关的工作规范开展调解;
2、对调解中知悉的当事人信息及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五、法律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受委托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调解所需费用由委托机关承担,具体预算另行协商。
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