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新北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优化营商环境理念,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密切联系各部门(单位)工作实际,深入调研,统筹计划,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与推进全区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为深入实施“532”发展战略、聚力推进“三大工程”、持续扮靓“六张高新名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严格制发程序
(一)认真论证评估。起草单位起草前应论证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并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估,评估论证结论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文件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该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重大法律、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代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论证。
(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以及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行政相对人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的意见;文件涉及企业权利义务的,应该充分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商业协会及企业家意见;文件涉及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应当专门听取有关群体和组织的意见;文件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密切相关的,应该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0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予以载明。
(三)规范送审程序
1.纳入计划的文件,起草单位应按照报送时间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区司法局审查,报送材料完备且规范的,区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报送材料包括:提请审议的请示、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制定依据对照表、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起草单位集体审议材料及其他材料(如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性别平等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材料等)。
2.合法性审核采用书面审查、现场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合法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是否具有制定权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合法、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是否协调一致等。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或存在重大争议的,由起草单位牵头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或召开由相关单位、行政相对人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3.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补充;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四)审议、公布与施行
1.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并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2.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间隔不足30日的,须在制定说明中阐述理由。
三、其他要求
1.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党政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由区司法局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2.凡未列入区政府2024年度制定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区委、区政府决定或因深化改革急需作出制度性安排外,原则上不予安排研究、出台。
3.各单位2024年度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区综合考核。
附件:新北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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