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常州市部分镇(街道)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函》(苏编办函〔2024〕16号)和《市委编办 市司法局关于调整部分镇(街道)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函》(常编办函〔2024〕1号),春江街道申请调整的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已经省政府同意,调整的事项由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详见附件),春江街道不再行使。此前已立案的案件,仍由春江街道继续办理直至办结,未立案的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春江街道、区相关部门要做好权力调整有关工作,健全工作运行和保障机制,加强业务对接,确保调整事项平稳过渡。
自本通知之日起实施。
附件:春江街道收回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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