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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企业在2017年3月31日办理公司登记时,将张建民备案为监事。2025年9月8日,我单位收到张建民书面申请,反映其对此登记情况不知情,也并无意愿担任公司监事职务,称该登记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向我单位提出撤销其在常州珑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监事职务备案。
经我单位与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冒用张建民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的基本事实清楚,冒名监事备案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拟撤销你企业2017年3月31日的公司登记中对张建民监事职务的备案。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拟撤销上述监事备案有异议,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异议方式包括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要求,或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单位将依法依规作出撤销监事备案的决定。
联系电话:0519-85127629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