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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2.1抽样方法
市场实体店抽样:根据抽样批次数,随机抽取抽样地区。由于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在市场流通领域抽样时常会遇到产品无库存、产品相关信息无法确认、市场上品牌数量有限等问题,导致无法抽样,实际抽样地区批次数分配根据抽样情况可做适当的调整。每个抽样地区原则上应当覆盖电动车专卖店实体店,随机在受检实体店抽样,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销售主要在专卖店。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抽样基数
抽样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
2.3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为3个,其中2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为备用样品。
3.检验依据
表1 检验检测项目(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
序号
检测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1
外壳冲击
GB 42296-2022
2
跌落
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4
电气强度
5
防触电保护
6
非正常工作(仅测5.2.5.1、5.2.5.2)
7
超温保护
8
过充切断
9
延时切断
10
耐热
11
灼热丝
12
编码
GB 42296-2022及1号修改单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
GB 42296-2022/XG1-2024《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