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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移动电源(充电宝)产品区级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在实体店抽样时,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为6个,其中3个为检验样品,另外3个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的备样封存于经营者门店。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取的样品必须经受检单位确认。抽样过程需拍照或录像留证,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封样,且不允许调换。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加贴封条,封条要有抽样人员和被检企业代表共同签字,并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
3.检验依据
表1 移动电源(充电宝)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低气压
GB31241-2022
2
温度循环
3
振动
4
加速度冲击
5
高温外部短路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31241-202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