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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新北区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实体店抽样
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抽样数量为3个,其中2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
2.2电商平台采样
抽样数量为3个,其中2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
3.检验依据
表1 可移式灯具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结构
走线槽
GB 7000.1-2015
GB/T 7000.1-2023
GB 7000.204-2008
GB/T 7000.204-2023
带有不可替换光源的灯具
带有非用户替换光源的灯具
视网膜蓝光危害
平稳性
2
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电源连接方法
软线固定架
3
防触电保护
4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耐久性试验
5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耐热
耐燃烧、防引燃
6
骚扰电压(电源接口)
GB/T 17743-2021
7
辐射骚扰(30MHz-1GHz)
表2 固定式灯具
检验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GB 7000.1—2015
GB 7000.201—2008
GB/T 7000.1—2023
GB/T 7000.201—2023
外部接线截面积
GB/T 7000.202—2023
8
谐波电流限值
GB 17625.1-2012
GB 17625.1-2022
表3 嵌入式灯具
GB 7000.202—2008
9
能效等级(光效)、能效限定值(光效)
GB 30255-2019
GB 38450-2019
GB/T 29293-2012
GB/T 31897.201-2016
10
显色指数
表4 道路照明灯具
GB 7000.203—2013
表5 投光灯具
GB 7000.7-2005
GB/T 7000.205—2023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7000.1-2015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T 7000.1-2023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4-2008 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
GB/T 7000.204-2023 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1-2008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T 7000.201-2023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2008 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
GB/T 7000.202-2023 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
GB 7000.203-2013 灯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
GB7000.7-2005《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GB/T 7000.205-2023《灯具 第2-5部分:特殊要求 投光灯具》
GB/T 17743-2021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2012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625.1-2022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