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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企业在2024年4月24日做出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金100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2025年9月22日,我单位收到蔡扬书面申请,并提供了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苏0411民初9454号《民事判决书》,反映其对此登记情况不知情,向我单位提出撤销江苏南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做出的注册资本变更和投资人变更登记。
经我单位与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江苏南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做出的注册资本变更和投资人变更登记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拟撤销你企业于2024年7月15日做出的注册资本变更和投资人变更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拟撤销上述变更事项有异议,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异议方式包括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要求,或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单位将依法依规作出撤销注册资本变更和投资人变更的决定。
联系电话:0519-85127629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