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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企业名称,江苏南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20年5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91320412MA21EPQ36K;住所,常州市新北区新桥街道云河路10号207室;法定代表人,王明。
2025年9月22日,我单位收到蔡扬书面申请,并提供了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苏0411民初9454号《民事判决书》,反映其对此登记情况不知情,向我单位提出撤销江苏南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办结的注册资本变更和投资人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单位予以受理、公示,并协同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依据调查情况,认定江苏南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办结的注册资本变更和投资人变更登记无效。于2025年11月11日形成《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拟撤销公司相关登记的告知书》(常新政务撤告字〔2025〕13号),并通过邮寄、上门张贴、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迄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决定撤销你企业于2024年7月15日办结的注册资本变更和投资人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