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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宣奕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就其“汽车用前保险杠”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030254032.0)与你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已于2025年11月21日立案(案号:常新知法裁字〔2025〕07号)。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中提出,你公司涉嫌存在以下行为:
1.制造了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的产品;
2.通过线上平台(淘宝天猫网上购物平台)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请求本局依法处理你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撤销涉及侵权产品的网页广告;
2.销毁涉及侵权产品的实物样品和库存,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根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办案人员于2025年11月25日通过你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万绥蔡家庄村10组189号)以及上述网售产品物流发货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后园村153号)送达《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附件、《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常州市新北区知识产权局合议组组成人员告知书》,但上述地址均未发现你公司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且无法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平取得联系(关机或拒接电话)。
根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的有关规定,本局现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交:
1.答辩书及相关证据一份,并按照请求人数量提交副本;
2.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如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如申请延期提交答辩书的,应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你公司逾期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本局对本案进行处理。本案的承办人员是王刚、池兆中、王建中三位同志,如果你公司对上述承办人员申请回避,请向本局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你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以及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复印件送交本局。
特此公告。
附件: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附件
2.答辩通知书
3.举证通知书
4.常州市新北区知识产权局合议组组成人员告知书
常州市新北区知识产权局
2025年11月27日
(联系人:王刚,联系电话:0519-85178985,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衡山路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