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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企业名称,常州榆汢商贸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16年2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91320411MA1NP79375;住所,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511-1幢1266#;法定代表人,叶宇。
2025年9月30日,范美兰向我单位反映,常州榆汢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2月3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将范美兰备案为监事。范美兰对上述登记不知情,称上述登记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向我单位提出撤销其在常州榆汢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职务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单位予以受理、公示,并协同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依据调查情况,认为上述冒用范美兰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冒名登记成立,于2025年12月16日形成《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拟撤销公司相关登记的告知书》(常新政务撤告字〔2025〕14号),并通过邮寄、上门张贴、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迄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决定撤销常州榆汢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设立登记中范美兰监事身份的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