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新北区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北区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方案
为加强新北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提升全区应急预案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构建完善新北区应急预案体系,发挥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权威性、指导性、实用性,依托现有的应急预案体系和框架,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规范开展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
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部门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政府及部门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镇(街道)应急预案等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管委会(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着重强调政策性和指导性。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
专项应急预案是管委会(区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重点规范应急处置体系,明确各方职责任务。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
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任务而预先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预案组织编制。
镇(街道)应急预案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本区域面临的风险而制定相关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特点,明确预警信息传播、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根据面临的风险而制定的应急预案,重点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三、制修订流程管理
(一)按照程序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聚焦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认真吸收借鉴同类事件应对的经验和教训,合理确定内容,找准薄弱环节,细化响应措施。应急预案编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编制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2.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
3.征求意见。政府及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区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征求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单位、相关方面意见;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征求区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4.预案推演。鼓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采取桌面演练等形式,验证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专家论证、评审。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论证;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论证、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预案审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修订对照表、制修订说明、征求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和分歧协调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有关材料报送预案印发单位或预案审批单位。应急预案的审批按下列规定执行:
1.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管委会(区政府)审批,以本级管委会(区政府)名义印发;
2.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党政办公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
3.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党政办公室转发;
4.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复合灾害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5.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急预案由其管理机构审批,以其管理机构名义印发;村(社区)应急预案由村(居)民委员会审定并印发;
6.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急预案经本单位或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社会组织名义印发。
(三)加强备案管理。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制修订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1.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市有关部门;
2.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3.区政府部门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径送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区有关部门;
4.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5.镇(街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径送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补足预案短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牵头单位要对照《区专项应急预案及牵头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区各行业部门领域应急预案清单》(详见附件2),完善各自牵头负责的应急预案,尚未完成制定的,按照编制流程管理要求制定。滨开区、各镇(街道)要在《滨开区、各镇(街道)应急预案目录》(详见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应对突发事件实际,组织制修订应急预案。
(二)动态预案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对照《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认真梳理本单位已编制的应急预案,未按照程序编制、审批、发布或备案的,按照《实施办法》完善管理程序或重新编制;并根据预案发布时间开展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镇(街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1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三)组织应急演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镇(街道)应急预案和村(社区)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其他单位和基础组织应该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要应当加强演练评估工作,并形成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演练情况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
附件:1.区专项应急预案及牵头单位名单
2.区各行业部门领域应急预案清单
3.滨开区、各镇(街道)应急预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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