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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5年5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高新市监处罚〔2025〕0019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缴纳罚款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甄洪涛 联系电话:0519-85129220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辽河路518号高新广场1号楼5楼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