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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你公司在2014年11月11日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王水林变更为施忠,监事由王燕玲、周伟明变更为周伟明一人,并备案新公司章程。2025年12月17日,王水林向我局书面反映,其本人对你公司办理上述登记有异议,称上述变更登记中股东会未实际召开,江苏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申请撤销上述变更登记。2026年3月5日,常州汇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燕玲亦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以相同理由申请撤销上述变更登记。
经调查并结合函询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情况,现查明,江苏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于2024年10月11日召开股东会,江苏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六位股东中上海维公咨询管理中心、江西新蔚科技有限公司、施忠、常州市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位股东出席股东会,常州汇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水林等两位股东缺席股东会,该次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法定代表人由王水林变更为施忠,监事由王燕玲、周伟明变更为周伟明一人,并备案新公司章程等事项,出席的四位股东(表决权比例为93.33%)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2024年11月5日江苏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内容向我局提出上述变更登记请求,我局认定该次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遂于2024年11月11日准予变更登记,未发现江苏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情形。申请人王水林主张江苏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相关登记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拟不予撤销你公司上述变更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拟不予撤销上述变更登记有异议,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异议方式包括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要求,或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依规作出不予撤销上述变更登记的决定。
联系电话:0519-85650902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