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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尚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你公司在2023年5月17日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2026年3月11日,股东江文君向我局反映,称公司还存在债务未清算完成,当时提交的无债权债务的承诺不属实,申请撤销上述注销登记。
经我局调查,结合函询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情况,认定常州市尚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承诺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拟撤销你公司上述注销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拟不予撤销上述变更登记有异议,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异议方式包括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要求,或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依规作出不予撤销上述变更登记的决定。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