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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拟订的集体土地转用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或地块号:320411101G00044
(二)集体土地拟转用用途:防护绿地
(三)集体土地拟转用范围
本次集体土地320411101G00044地块拟转用位置位于新北区孟河镇石桥村农民集体、石桥村石桥第七组范围内。拟转用位置详见附图。实际集体土地转用位置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四)拟转用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集体土地拟转用情况如下:
二、补偿方案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本次“只转不征”用地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涉及土地补偿费。
(二)青苗补偿费
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只转不征”不涉及青苗补偿费。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只转不征”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社会保障安置
经会议决定,本次“只转不征”用地无需安置人员。
三、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znd.gov.cn)和拟转用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自2026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17日。
2.对本集体土地转用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截至2026年6月17日)提出。提交地址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港中心所孟河服务站(联系人:吕女士;电话:0519-83506205;邮编:213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集体土地转用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拟转用土地位置示意图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