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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业升塑料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你企业在2006年9月18日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使梅珍娣成为常州业升塑料有限公司的监事。2026年3月18日,梅珍娣向我单位反映,其本人对你企业办理上述登记不知情,称上述登记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向我单位提出撤销因冒用其身份信息所取得的监事身份的申请。
经我单位调查,结合函询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情况,认定常州业升塑料有限公司冒用梅珍娣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的基本事实清楚,冒名登记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拟撤销你企业2006年9月18日变更登记中梅珍娣的监事职务。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拟撤销上述变更登记中梅珍娣的监事职务有异议,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异议方式包括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要求,或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单位将依法依规作出撤销上述登记中梅珍娣的监事职务决定。
联系电话:0519-85650902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