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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在2006年9月18日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使梅珍娣成为常州业升塑料有限公司的监事。2026年3月18日,梅珍娣向我单位反映,其本人对你公司办理上述登记不知情,称上述登记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向我单位提出撤销因冒用其身份信息所取得的监事身份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单位予以受理、公示,并协同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依据调查情况,认为上述冒用梅珍娣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冒名登记成立,于2026年6月18日形成《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拟撤销公司相关登记的告知书》(常新政务撤告字〔2026〕5号),并通过邮寄、上门张贴、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迄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决定撤销常州业升塑料有限公司2006年9月18日变更登记中梅珍娣的监事职务。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