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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内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样数量为3件,其中2件为检验样品,1件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实体店抽样时,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并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为3件,其中2件为检验样品,1件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取的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在封条上盖章、签字、填写抽样日期,做好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封样前后均需进行拍照或视频留证。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表1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外壳冲击
GB42296-2022
2
跌落
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4
电气强度
5
防触电保护
6
非正常工作(短路、风扇堵转)
7
电源软线及输出线
8
空载输出电压
9
耐热
10
灼热丝
11
标志、警示语、说明书和编码
备注: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42296-2022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附2024年第1号修改单) 》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a)依据产品标准和省局《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明确判定规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b)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结论用语: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项目不合格时结论用语: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5.异议处理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