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视界 > 公告公示 > 部门公告 > 内容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抽取样品应当为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
在受检单位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每批次抽样数量为2件/条/套,其中1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或满足试验最小量确定抽样数量,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于受检企业。生产企业抽样基数不得低于20件/条/套。
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均应分别签封。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包装、密封好,并加封条,封条要有抽样人员和被检企业代表共同签字,并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检验样品由承检机构带回,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受检企业。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受检企业应当保障备用样品完好,不得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3.检验依据
表1 校服产品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检测方法
1
纤维含量
GB/T 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FZ/T 01057.1—2007
FZ/T 01057.2—2007
FZ/T 01057.3—2007
FZ/T 01057.4—2007
GB/T 2910.1—2009
GB/T 2910.2—2009
GB/T 2910.3—2009
GB/T 2910.4—2022
GB/T 2910.5—2009
GB/T 2910.6—2009
GB/T 2910.7—2009
GB/T 2910.11—2009
GB/T 2910.12—2023
GB/T 2910.20—2009
GB/T 38015—2019
FZ/T 01101—2008
FZ/T 01026—2017
FZ/T 01095—2002
FZ/T 30003—2009等
2
甲醛含量
GB31701-2015
GB18401-2010
GB/T 2912.1-2009
3
pH值
GB/T 7573-2009
4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2024
GB/T 23344-2009
5
耐水色牢度
GB/T 5713-2013
6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T 3922-2013
7
耐碱汗渍色牢度
8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T 3920-2008
9
耐久性标签缝制位置
GB/T31888-2015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
GB/T 22854-2009《针织学生服》
GB/T 23328-2009《机织学生服》
GB/T 14272-2021《羽绒服装》
GB/T 28468-2012《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
DB32/T 2074-2012《学生军训服》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招标文件、供货合同等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