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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在实体店抽样时,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数量为2只,其中检验数量为1只,备样数量为1只。
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均应分别签封。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包装、密封好,并加封条,封条要有抽样人员和被检企业代表共同签字,并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抽取的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均由承检机构带回,抽样过程需拍照或录像留证。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3.检验依据
表1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1
结构
(一般要求、调压器的接头组件)
GB35844-2018
2
气密性
3
关闭压力
4
出口压力
5
材料
(膜片试样耐液化石油气性能)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