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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新桥惠又美超市(个体工商户):
2026年5月21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桥街道昆仑路61号的你单位内购买的食品已过超过保质期,要求赔偿。2026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店的售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你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经请示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于2026年06月23立案调查。
经查,2026年5月21日,你单位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双汇”玉米香肠2根,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3日,保质期:120天。2026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你单位超市时,在店内货架上发现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品为:“旺家婆”酱香脖黑鸭味5根,净含量:40g,生产日期:2025年6月1日,保质期:360天;“旺家婆”酱香脖香辣味10根,净含量:40g,生产日期:2025年6月1日,保质期:360天;
你单位经营的上述食品检查时均处于正常开架销售状态,你单位供述,涉案“双汇”玉米香肠购进价为0.8元/根,销售价为1元/根;“旺家婆”酱香脖黑鸭味、“旺家婆”酱香脖香辣味购进价均为1.5元/根,销售价均为2元/根。你单位未能提供购进票据,至案发,除销售给消费者的价值2元的“双汇”玉米香肠外,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核实。根据现有证据,你单位违法所得2元,本案货值金额为32元。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你单位在经营场所内开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同时对店内临期食品展开排查,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旺家婆”酱香脖黑鸭味5根、“旺家婆”酱香脖香辣味10根;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处罚款1000元,罚没合计100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若在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