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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来(身份证号:320902********2532):
你于2026年5月25日-6月16日在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东桥村委汪家村1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患者梁某某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及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师执业活动。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9月1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你进行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公告送达后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于2026年10月15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常新卫医罚〔2026〕20号),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新卫医罚〔2026〕20号),详见附件。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苏银行常州新北支行(账号:4902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总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新卫医罚〔2026〕20号).doc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