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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在2014年9月9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使黄小慧成为常州仟之喜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2026年7月27日,黄小慧向我单位反映,其本人对你公司办理上述登记不知情,称上述登记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向我单位提出撤销因冒用其身份信息所取得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身份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单位予以受理、公示,并协同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依据调查情况,认为上述冒用黄小慧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冒名登记成立,于2026年10月22日形成《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拟撤销公司相关登记的告知书》(常新政务拟撤告字〔2026〕22号),并通过邮寄、上门张贴、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迄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决定撤销常州仟之喜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9月9日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