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监理、施工及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巩固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通知》(常住建〔2023〕102号)建筑工地全面使用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以下简称“盘扣构件”)相关规定和要求,保障现场施工过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可靠,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盘扣构件质量管理
(一)加强租赁企业管理。开展盘扣式钢管构件信息归集工作,租赁企业在送货前按采购时间、生产厂家及进入施工现场数量等归集盘扣构件产品信息,填写《新北区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进场材料信息表》(见附件),确保施工现场盘扣构件来源可追溯。租赁单位不得购买、提供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构件,发现租赁单位提供不符合构件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律予以退场,并对租赁单位予以通报。施工单位自行购买盘扣式钢管构件的,参照租赁企业管理。
(二)加强质保资料管理。盘扣构件进场时租赁单位需提供盘扣构件信息归集资料和质保资料。不同生产企业、同一生产企业不同批次的盘扣构件,除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合格证、主要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保证资料外,均需提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检测项目须包含原材料性能、外观和工艺、尺寸偏差、构件强度等)。
(三)加强入场核验。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核查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盘扣构件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保证资料,并对盘扣构件信息归集资料进行核查。同时还应对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外观质量、外径、壁厚及主要盘扣构件表面的产品标识等进行检查,相关参数应符合《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2016)规定的标准。对于质保资料不齐全、外观质量不合格和未按标准要求留设产品标识的盘扣构件,一律不得进场。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及检查记录应作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资料留存。
(四)加强构件质量检测。进入施工场地的盘扣构件在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同租赁企业的盘扣构件分别抽样检测。监理(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现场见证取样后,送样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主要包括连接盘强度、可调托撑及底座的抗压强度、钢管尺寸偏差和力学性能、双槽托梁抗弯承载力等内容。检测机构出具的盘扣构件质量检测报告需载明检测依据及检测结论,并注明盘扣构件的来源(如生产厂家、租赁单位等)信息。原则上同一租赁企业或生产厂家的盘扣构件,建筑面积≤10万㎡的项目,每5万㎡为1个检验批;>10万㎡以上的项目,每增加10万㎡增加1个检验批。盘扣构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五)加强现场监管。一个工程项目原则上使用一家租赁企业的盘扣构件,对不同租赁企业的盘扣构件,应按施工区域或单体严格区分使用,严格禁止不同来源的盘扣构件混用。盘扣构件的杆件和构配件应配套使用,不得与其他类型的杆件和构配件混用。
二、加强盘扣支架安全管理
盘扣支架包括脚手架、支撑架和操作平台等相关支架,应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一)施工准备
1.盘扣支架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地基承载力、搭设高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2.盘扣支架基础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应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地基基础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搭设。
3.盘扣支架搭设前,应根据施工方案计算得出的立杆纵横向间距选用定长的水平杆、斜杆和脚手板,并应根据搭设高度组合立杆、基座、可调托撑和可调底座。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并应标挂数量、规格铭牌,堆放场地应排水畅通、无积水。
4.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专业技术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盘扣支架搭设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和安全作业交底。
5.搭拆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并佩戴工具袋。
6.盘扣支架搭设及拆除时,应设置警戒区,派专人管理,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现场。
(二)搭设
1.严格盘扣支架安装顺序,先搭设基本架体单位,以此向外扩展搭设成整体支撑体系,垂直方向应搭完一层以后再搭设次层,以此类推。
2.立杆应通过立杆连接套管连接,在同一水平高度内相邻立杆连接套管接头的位置应错开,当架体吊装或立杆处于受拉状态时立杆间连接应增设立杆连接件。每次安装水平杆和斜杆,两端必须与连接盘扣接牢靠,严禁浮放;安装脚手板,两端必须与水平杆挂扣牢靠,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设。
3.每搭完一步支架,应及时校正水平杆步距,立杆的纵横距,立杆的垂直偏差与水平杆的水平偏差。立杆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H/500,且不得大于50mm。
4.每次搭设收工时,架体上材料应全部用完。
5.水平安全网等安全措施应同步搭设。总搭设高度5m至8m之间的模板支撑系统至少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总搭设高度8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至少设置两道水平安全网,并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三)验收和使用
盘扣支架按脚手架、模板、高处作业等相关规范要求分阶段进行检查和验收。支架使用期间不得集中堆载或在架体上增设其他设施,严禁擅自拆除架体结构杆件和脚手架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需拆除必须报请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意,确定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四)拆除
1.盘扣支架拆除前应全面检查架体的连接件、体系、连墙件等,符合方案和构造的要求,并应清除脚手架上的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2.拆除顺序应遵循后搭设的先拆,先搭设的后拆原则。从顶层开始从上而下、从外到内、逐层向下进行拆除作业,严禁上下同时拆除。拆除后的构配件应妥善运至地面,严禁高空抛掷。
3.当分段或分立面拆除时,应确定分界处的技术处理方案,分段后架体应稳定。支撑架拆除时,拆除后的最小留置区段的高宽比不得大于3:1;脚手架分段拆除的高度差不应大于两步,如因作业条件限制高度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4.拆除杆件时,要相互告知,协调作业,已松开连接的杆件要及时拆除运出,避免发生误扶误靠。
5.每次拆除收工时,应仔细检查作业区周围情况,如发现留有隐患的部位应及时进行修复方可撤离。
三、检查处理
监理(建设)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盘扣构件的进场验收及使用情况纳入监理内容,记录盘扣构件的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支架搭设(拆除)及验收等,全面、真实反映盘扣构件现场管理情况。区质安站将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将盘扣构件监管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安全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盘扣构件质量存在疑问的,督促建设单位现场取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对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盘扣构件,坚决责令退场;对质量不合格的盘扣构件生产企业或租赁企业应予以通报,同时施工单位不得再次使用该租赁企业提供的盘扣构件;对盘扣构件使用过程中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施工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取消该项目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附件:新北区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进场材料信息表.docx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5日